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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议局指《基沐鸣注册本法》保障丁屋合法性


 
乡议局指《基沐鸣注册本法》保障丁屋合法性


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协约”或“换地”的两种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属违宪,但上诉庭在今年初改判申建丁屋的现有三种方式均为合宪。“长洲覆核王”郭卓坚上诉至终审法院,案件昨续审。乡议局一方认为《丁屋政策》在《基本法》通过时受司法认可,多年来没有人作出挑战,而《基本法》第四十条及第一百二十二条均保障《丁屋政策》的合法性;上诉方则认为不与时俱进地演绎条文实属荒谬。五名法官听毕三方陈词后,沐鸣代理需时考虑将择日颁布判词。上诉方亦笑称,今次的两日聆讯夹在两个颱风来袭时进行,但愿颁布判词当日会是阳光普照。
 
本案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常任法官霍兆刚、非常任法官陈兆恺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勳爵审理。上诉人为郭卓坚,由李柱铭资深大律师代表;答辩人为地政总署署长、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律政司司长,由余若海资深大律师代表;有利害关係方为新界乡议局,由御用大律师彭力克勳爵代表。
 
彭力克勳爵以视像会议设施进行遥距陈词指,本案唯一可挑战的是普通法中的“不合理性”,但没有人在九十年代作出挑战。而《丁屋政策》在九十年代已被视为合法,令合资格享用丁权的人士一直可根据《丁屋政策》申请兴建丁屋。在《基本法》及《中英联合声明》生效后,公众均普遍接受及认同《丁屋政策》与《基本法》第四十条:“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彭力克认为丁权是在九十年代被认可并持续受法律保障的权益,而“传统”权益毋须特意追溯至原居民于《新界条约》在一八九八年生效前所享有的权益,仅以宪法延续性便能持续保障回归前后均可享有的权利,故《基本法》第四十条以宪制维护新界原居民原本享有的丁权。彭力克补充,新界原居民并非以非法手段取得土地,《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已保障拥有丁权和父系为香港的原有乡村居民的丁屋地承租人,可以原有租金租用地皮,沐鸣登录正正赋予了《丁屋政策》合法性。案件编号:终审上诉二、三、四——二〇二一。记者 刘晓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