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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震寰一方称姐沐鸣代理弟妹对他充满敌意 无义务履行披露资料责任

 
 霍震寰一方称姐沐鸣代理弟妹对他充满敌意 无义务履行披露资料责任


 
已故全国政协副主席暨爱国商人霍英东的争产案今于高等法院进行第五天审讯,长房兄弟姊妹间争议家族公司在内地南沙发展项目权益的股份回购问题。长房次子霍震寰一方指出,沐鸣登录姐姐霍丽萍、妹妹霍丽娜、弟弟霍震宇对他充满敌意,不仅曾申请夺走霍震寰身为生父共同遗产执行人的身分,现更共同指控他隐瞒涉案“一股回购权”的详细资料,但其实当各方没有信任关係时,霍震寰便没有义务需要履行披露资料的责任。
 
代表被告之一、长房次子霍震寰(Ian)的资深大律师黄仁龙继续其开案陈词,黄指3名原告:长房三子霍震宇(Benjamin)、长女霍丽萍(Patricia)、次女霍丽娜(Nora)认为“霍家2012年和解协议”属家族协议,众人有必要全面及坦率地进行公开有关资料,但黄称不论任何情况,家族协议均没有披露资料的责任,特别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信赖关係的家庭协议。根据普通法和公平性,霍震寰除了在“霍家2012年和解协议”中所达成的协议和规定外,并没有责任要披露资料。
 
代表霍英东基金有限公司的资深大律师翟绍唐称,本案不争的事实是内地南沙发展项目一半权益的一股在1997年从有荣转予霍英东基金,涉案“一股回购权”的信件长四页,沐鸣注册内容简单直接,写明有荣把一股转予霍英东基金,有荣在10年内有权回购该一股,各方亦不争议信件的真确性。翟指霍英东基金在一股转移前已一直提供南沙发展项目的资金,而它现时以股东身份继续提供资金完全适合,故不会按原告方的要求交出该一股。